如题,煤质活性炭生产炭化尾气处理前苯浓度范围为 2~ 15mg/m3,处理后(焚烧处理)苯浓度范围为 0.08~9.1mg/m3。活化工序活化尾气处理前苯 浓度范围为 3.5~26.6mg/m3;46.1%的样本低于 4.4mg/m3。处理后(焚烧处理)苯浓度范围 为 0.1~3.7mg/m3。 现有企业约有 50%的炭化炉尾气采用尾气焚烧+余热利用措施可将尾气中苯浓度控制在 4mg/m3 以内。活性炭活化炉尾气采用尾气焚烧+余热利用措施基本上可将尾气中苯浓度控制在 2mg/m3以内。 本标准规定苯限值为 2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为 2mg/m3,企业厂界为 0.4mg/m3。氰化氢:实测数据 14 个样本,煤质活性炭生产炭化尾气处理前氰化氢浓度范围为 6~7.8mg/m3;处理后(焚烧处理)氰化氢浓度范围为 0.30~0.92mg/m3。煤质活性炭生产活 化工序活化尾气中处理前氰化氢浓度范围为 0.61~1.81mg/m3;处理后(焚烧处理)氰化氢 浓度范围为 0.12~0.33mg/m3。57.1%的样本低于 1.1mg/m3; 本标准规定氰化氢限为1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为 1mg/m3。一氧化碳:煤质活性炭活化炉产生的活化尾气含有高浓度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含有可燃气体的活化尾气可通过余热锅炉的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但活化炉出料口等处仍 有一氧化碳气体逸散,并随着与活性炭活化炉距离的增加,一氧化碳浓度值快速下降。在某些不利 条件下,厂周界处仍有可能出现较高浓度的一氧化碳。本标准一氧化碳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 厂周界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直接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氧化碳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10mg/m3。 ⑵ 木质活性炭、粉末活性炭 ① 颗粒物:备料工段(筛分、浸渍)、炭、活化工段、成品处理工段(烘干、磨粉、 包装)均产生颗粒物。 小编通过收集企业自测及报告数据,获取木质活性炭企业 125 个样 本,备料工段、成品处理工段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 2.6~193mg/m3;炭、活化工段尾气中颗 粒物排放浓度范围 11~264mg/m3。75.2%的样本低88mg/m3,44.8%的样本低于 50mg/m3。规定木质活性炭(含果壳类炭)备料、烘干、磨粉、包装、炭化、活化工序颗粒 物(均为有组织排放)限值为 50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为 30mg/m3。 ② 二氧化硫:实测及调研数据 96 个样本,处理前二氧化硫浓度为 216~1350mg/m3;处理后二氧化硫浓度为 83~1298mg/m3。83.3%的样本低于 440mg/m3,79.1%的样本低于 300mg/m3。 约有 60%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控制在 400mg/m3以内。通过采用双碱湿式处理措施 可将二氧化硫浓度控制在 200 mg/m3以内。 本标准规定二氧化硫限值为 300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为 200mg/m3。氮氧化物:实测及调研数据 77 个样本,
活性炭炭活化炉尾气处理前氮氧化物浓度 29~ 204mg/m3;处理后氮氧化物浓度 12~128mg/m3,100%的样本低于 200mg/m3。现有企业中 约有 80%以上的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控制在 300mg/m3以内。焚烧炉可采取低氮燃烧 或 S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可将氮氧化物浓度控制在 200 mg/m3以内。 本标准规定氮氧化物限值 200mg/m3,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为 200mg/m3。 ④ 气态总磷:实测及调研数据 64 个样本,活性炭炭活化尾气处理前气态总磷浓度值为 16.4~ 1953mg/m3,采用喷淋吸收、高压电场等处理措施后气态总磷排放浓度在 3.3~154mg/m3。 81.2%的样本低于 44mg/m3,56.2%的样本低于 20mg/m3。 本标准规定气态总磷限值为 20mg/m3。 根据实测值并参考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磷酸雾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确定了本标准磷酸雾无组织排放限值。